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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管制地方债出新规
各地方政府只可在批准限额内举借
    本报综合消息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就《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地方政府只可在批准限额内举借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这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严格预算执行,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办法》强调,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
    《办法》还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收益形成的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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