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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登社科院学者文章指出
中等收入标准需精准界定
    12月7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登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春玲的文章说,不久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各地正陆续出台相关办法,落实这一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等收入群体应是社会主流人群。不过,目前国内学界对于中等收入者的概念界定,还未形成明确说法,存在许多争论。由于缺乏对这一群体的明确定义和测定方法,无法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量化目标和具体化的政策方案,不利于这一目标的顺利达成。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方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绝对标准模式,是基于维持相应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多少,来设定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标准。其中被广泛采用的绝对标准模式以世界银行贫困线(日人均收入1.9美元)为参照系,提出日人均收入介于10至50美元或10至100美元的人为中等收入者。另一种是相对标准模式,通常是根据收入分布的中位数来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收入中位数的50%或75%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限,收入中位数的1.5倍或2倍为上限。
    这两种测量模式,主要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绝对标准模式主要反映的是达到一定生活水平(或收入水平)的人数及比例的增长趋势,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相对标准模式是测量收入处于中间位置的人数比例增减情况,主要反映的是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比较适用于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国家。比如经济改革之前的中国社会,80%以上的人口是低收入的农民,基尼系数很低,按相对标准模式划分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较大,但收入却并不多。
    文章指出,我国在3年前由低收入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正在向中高收入国家迈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既要使越来越多的人脱贫致富,又要追求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绝对标准模式和相对标准模式的中等收入群体测量都是有意义的。但在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之下,中等收入群体并不是同一群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这一政策目标的重点,应该放在哪个群体,或者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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