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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分配提倡户内流转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农民家庭股权利益分配问题,意见明确为“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
八成试点选择“户内流转”
《意见》要求,要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对于股权的管理,则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这也意味着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践中,颇受困扰的“添丁”、“娶外地媳妇”等情况将不再增加股权。于此同时,逝者的离去也不会“带走”他所持有的股权。根据《意见》产权落实到户的原则,家庭单位内的产权总数固定,成员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户内分配。据了解,在目前的全国试点中,超过80%在实践中已经采用了这种“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模式。
三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此外,根据《意见》,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
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成试点选择“户内流转”
《意见》要求,要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对于股权的管理,则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这也意味着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践中,颇受困扰的“添丁”、“娶外地媳妇”等情况将不再增加股权。于此同时,逝者的离去也不会“带走”他所持有的股权。根据《意见》产权落实到户的原则,家庭单位内的产权总数固定,成员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户内分配。据了解,在目前的全国试点中,超过80%在实践中已经采用了这种“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模式。
三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此外,根据《意见》,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
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