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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本报讯(记者陈平)1月11日,财政部就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补充,称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