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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1月19日,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上海市将遴选5-10家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企业需满足主业应处充分竞争行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持股不低于10%等条件。
此次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明确将在上海选取5遴10家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其中,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强调,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国资领域研究专家表示,首批入选的企业最有可能是市属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其中竞争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可能性较大。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试点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企业的四大基本条件,一是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二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三是公司章程制订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
此次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明确将在上海选取5遴10家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其中,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强调,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国资领域研究专家表示,首批入选的企业最有可能是市属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其中竞争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可能性较大。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试点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企业的四大基本条件,一是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二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三是公司章程制订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