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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打借条录音“帮”讨债
       借2万元给朋友,因碍于情面和出于信任,没要求朋友出具借条。不料,后来朋友只还了1万元,另1万元拒不归还。1月5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马某夫妻二人限期内归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
    周某起诉称,2015年8月,王某向他借款2万元,他通过徐某的银行账户将2万元交付王某。因借款数额较小,又是朋友,碍于情面的他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但他在转账时注明“转借”用途。借款后,王某归还了1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他要求王某、马某夫妻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根据周某提供的双方就借钱问题的电话录音谈话、互发的短信等证据,以及案件承办法官与案外人徐某进行的谈话,对王某起诉书中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调查,足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介绍,关于证据的提供、保存、合法性、采用等问题,对私自录音的合法性,不宜不加区别一概否定。只要录音是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未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即使该录音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用。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目的。
    (摘自《检察日报》李金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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