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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债节奏须均衡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均衡债券发行节奏。《通知》指出,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
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
《通知》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在此基础上,不迟于每次发行前7个工作日,制定发行具体安排。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含新增债券和公开发行置换债券,下同),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研究建立信用评级黑名单制度
《通知》强调,财政部将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地方债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强化对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此外,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限内禁止参与地方债信用评级业务。
根据规定,信用评级从最高的AAA级、AA级、A级、BBB级,一直到最低的C级。AAA级表明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通知》还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每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
合理制定债券发行计划
《通知》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在此基础上,不迟于每次发行前7个工作日,制定发行具体安排。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含新增债券和公开发行置换债券,下同),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研究建立信用评级黑名单制度
《通知》强调,财政部将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地方债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强化对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此外,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限内禁止参与地方债信用评级业务。
根据规定,信用评级从最高的AAA级、AA级、A级、BBB级,一直到最低的C级。AAA级表明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通知》还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每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