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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不易的成果转化奖励,个税为何高达45%?
一位企业高工的困惑
    与所在企业经历长达2年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官司后,如愿赢得175.89万元奖金的陈延清,却高兴不起来。去年12月底,当他拿着法院判决,如约去公司领取这笔“迟到”奖金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将按45%的税率,缴纳77.8万元个税。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并形成系列政策体系,我国职务发明人的收入正逐渐由暗转明、合理合法,但高额现金奖励背后的个税认定标准问题,正受到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界职务发明人的关注。
    两年诉讼后的尴尬
    1984年7月开始就职于四川某制药企业的制药高级工程师陈延清,是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1996年9月起,他受企业安排承担新药抗病毒颗粒的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该成果历时14年半于2011年2月完成后,作为一种国家级新药,其产品“抗病毒颗粒”不仅取得新药证书和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证,还在2014年获得科技部等国家四部委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该产品仅在2011年至2013年3年间便为企业实现销售产值近5亿元,为企业新增纯利润1亿余元。
    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当陈延清向所在企业寻求奖励时,却不幸发生纠纷。2014年4月,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成都市中院一审、四川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四川省高院再审,最终于去年4月宣判,该企业需支付陈延清175.89万元奖励。
    然而去年12月30日,当企业方电话通知陈延清领取奖金时,他才得知,这笔收入需要缴个税77.8万元。对比中彩票才缴纳20%的个税,陈延清感觉不公平,当时就拒绝领奖,并向税务部门申诉,最后得知的确应按此标准缴税。
    成果转化奖励个税咋收?
    陈延清想不明白,为何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税率这么高?他又咨询了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对方回复邮件中,记者了解到,这类奖励归属于11项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达到45%。
    陈延清并非孤例。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所得税认定范围、缴纳额度等问题,正受到各方关注。在去年召开的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曾提出此类问题,他举例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持积极支持态度,科研人员也深受鼓舞。去年新下发的财税101号文,将股权激励获得者进行股权转让时的税率降至20%,同样是鼓励创新,为何企业的一次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能参照?”陈延清困惑地表示。
    (摘自《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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