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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是否合理合法?
正方
既然已设免息期全额罚息就有合理性
4月5日,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额计息的方式在中国现今环境下有其合理性。国外一些银行信用卡不设免息期,在刷卡消费第二天就开始计算利息,而中国信用卡有免息期,只要在免息期内还清欠款,就1分钱利息都不用掏。正因如此,银行在做信用卡业务时,其获得利息收入相对较难,因此银行通过采取全额计息方式,来对这一部分进行补偿。
郭田勇说,从法理上讲,“全额罚息”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根据信用卡用户和银行签订的协议,用户未能还清欠款可被视为违约,银行向其收取借款的利息也可以说的过去。但是,如果银行按照差额计息,即以还款时所差的金额来计息,则是更符合人性化的举措。
此外,郭田勇指出,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比如工商银行就采取差额计息方式,银行方面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用户大可以自由选择,既然与银行签订合同,就意味认可相应条款。
反方
全额罚息条款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高级研究员宋泓均表示,对于信用卡如何计息,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关于全额罚息的概念,而是根据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金额。他认为全额罚息并不合理,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表示,“全额罚息”属于霸王条款,应被认定无效。张建锋认为,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仅就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对于其他未违约的合同义务部分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部分违约、全额罚息的条款,是增加了信用卡消费者的主要义务,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也认可这一观点,他指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的约定高于损失的30%时,可以认定为过高。他认为,信用卡合同可以参照该约定执行。(摘自《华商报》)
既然已设免息期全额罚息就有合理性
4月5日,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额计息的方式在中国现今环境下有其合理性。国外一些银行信用卡不设免息期,在刷卡消费第二天就开始计算利息,而中国信用卡有免息期,只要在免息期内还清欠款,就1分钱利息都不用掏。正因如此,银行在做信用卡业务时,其获得利息收入相对较难,因此银行通过采取全额计息方式,来对这一部分进行补偿。
郭田勇说,从法理上讲,“全额罚息”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根据信用卡用户和银行签订的协议,用户未能还清欠款可被视为违约,银行向其收取借款的利息也可以说的过去。但是,如果银行按照差额计息,即以还款时所差的金额来计息,则是更符合人性化的举措。
此外,郭田勇指出,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比如工商银行就采取差额计息方式,银行方面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用户大可以自由选择,既然与银行签订合同,就意味认可相应条款。
反方
全额罚息条款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高级研究员宋泓均表示,对于信用卡如何计息,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关于全额罚息的概念,而是根据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金额。他认为全额罚息并不合理,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表示,“全额罚息”属于霸王条款,应被认定无效。张建锋认为,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仅就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对于其他未违约的合同义务部分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部分违约、全额罚息的条款,是增加了信用卡消费者的主要义务,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也认可这一观点,他指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的约定高于损失的30%时,可以认定为过高。他认为,信用卡合同可以参照该约定执行。(摘自《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