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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惊爆假理财大案是谁之过?
4月18日,关于民生银行售卖“假”理财的消息,让很多投资者感到震惊。当晚,民生银行在上交所发布公告称:“近日,本公司发现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目前,张颖正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本公司已成立工作组,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办。”
受害者吴先生向媒体展示了购买此“理财产品”时签署的《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A4》、《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个人版/机构版)A4》《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账协议》及业务受理单。
其中,《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A4》产品说明书中描述“计划募集金额上限64亿元。”《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账协议》显示吴先生购买了600万元的产品,转让日期从2016年11月28日始,到2017年6月19日止。预期年化收益率4.2%。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三份协议都加盖了“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业务受理单显示吴先生向原理财产品持有人转账人民币600万元,加盖“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业务章”。
对此,资深从业人士表示,作为向客户推销产品的客户经理,对产品的内容不可能不知情。甚至办理转账的柜员也应知情。“按规则,银行的理财购买之后都会在系统内有相应信息,转让人是否购买过理财都能查出。以及受理单公章在柜员手中,一般情况下柜员应在知情情况下才能盖章。”
该人士还表示,如果协议及受理单展示的公章为真,不排除行内勾结,吸收骗取客户资金的可能性。
而笔者认为,如果甲方希望将没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出去,而乙方也想接收,需要走理财转让程序,理财产品直接从甲卡转移到乙卡上。而不应该是收据中所显示的柜员转账。”此外,如果甲方想将理财产品转让给他人,可以通过理财转让将理财平价、溢价、折价三种方式在系统内直接迁移,这点合同上要标明。
通常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分成二大类,一类是银行自己的产品,而另一类是银行代销的产品。我估计本案中,肯定是客户经理向投资者推销了银行代销的基金或信托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贪婪较高的收益率,当该代销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银行客户经理也只能是棘手无策。
民生银行售卖“假”理财的消息的真相,还有待于水落石出,不过投资者蒙受损失已在所难免。对于民生银行来说,在平时绩效考核中有过于偏利润导向,管理和内控太松,需要有很多改进的地方。而对于客户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多长几个心眼,多学一点甄别本领,起码要弄清该款理财产品究竟是银行代销还是自发的,如果是代销的理财产品,最好不要盲目贪图利益去购买。
受害者吴先生向媒体展示了购买此“理财产品”时签署的《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A4》、《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个人版/机构版)A4》《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账协议》及业务受理单。
其中,《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A4》产品说明书中描述“计划募集金额上限64亿元。”《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账协议》显示吴先生购买了600万元的产品,转让日期从2016年11月28日始,到2017年6月19日止。预期年化收益率4.2%。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三份协议都加盖了“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业务受理单显示吴先生向原理财产品持有人转账人民币600万元,加盖“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业务章”。
对此,资深从业人士表示,作为向客户推销产品的客户经理,对产品的内容不可能不知情。甚至办理转账的柜员也应知情。“按规则,银行的理财购买之后都会在系统内有相应信息,转让人是否购买过理财都能查出。以及受理单公章在柜员手中,一般情况下柜员应在知情情况下才能盖章。”
该人士还表示,如果协议及受理单展示的公章为真,不排除行内勾结,吸收骗取客户资金的可能性。
而笔者认为,如果甲方希望将没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出去,而乙方也想接收,需要走理财转让程序,理财产品直接从甲卡转移到乙卡上。而不应该是收据中所显示的柜员转账。”此外,如果甲方想将理财产品转让给他人,可以通过理财转让将理财平价、溢价、折价三种方式在系统内直接迁移,这点合同上要标明。
通常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分成二大类,一类是银行自己的产品,而另一类是银行代销的产品。我估计本案中,肯定是客户经理向投资者推销了银行代销的基金或信托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贪婪较高的收益率,当该代销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银行客户经理也只能是棘手无策。
民生银行售卖“假”理财的消息的真相,还有待于水落石出,不过投资者蒙受损失已在所难免。对于民生银行来说,在平时绩效考核中有过于偏利润导向,管理和内控太松,需要有很多改进的地方。而对于客户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多长几个心眼,多学一点甄别本领,起码要弄清该款理财产品究竟是银行代销还是自发的,如果是代销的理财产品,最好不要盲目贪图利益去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