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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今年全国试点
项目应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6月1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公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两部委指出,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据介绍,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明确,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办法强调,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办法指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
  这一条款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即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本息。不同的地块项目,处在不同的城市或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其融资风险与债券发行利率等均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评估每个项目的债券投资风险,不盲目追求债券的绝对收益率。
  此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关于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规定的同时,通过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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