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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创新缘何花落“土地储备”?
各省级政府被允许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是我国首次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结束了地方政府储备土地靠银行贷款的历史,标志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迈出重要一步。
那么,为什么地方债的创新先从土地储备开始?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对城投会有何影响?
为什么是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为什么地方债的创新先从土地储备开始?
首先,土地出让收入占比最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收入,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而这两项收入在37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细项中占比分别为78.7%和2.7%,位列第一和第三名。
而伴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周期上行,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占比也有所抬升,其重要性更进一步。
其次,土地储备政策管理最为严格。2016年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规范,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此外,土地储备机构融资亟需“开前门”。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地方政府仅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融资;2016年初《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因此,土地储备融资需求仅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首先以土地储备作为创新试点,也是为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更好的“开前门”。
对城投有何影响?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一个很直接的思考方向就是,会不会影响到城投平台未来的收入来源以及潜在的资产注入来源。
答案是,实际上不需要特别担心,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平台的核心关系(相互依赖)没有发生变化。
一方面,不能直接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城投债的还款来源或者偿债保障,这一规定实际上从2012年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中就已经出现了,即使没有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土地出让收入与城投平台之间也不能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与平台关系趋于规范化,虽然不能进行直接的融资操作,但是仍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继续保持充分的联系,包括收入上的联系,只不过地方政府的购买服务不会与平台债务偿还直接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身,不会成为影响城投平台未来估值的因素,但是财政部当前对于进一步控制地方政府融资、拓宽地方政府“前门”的各类举措,仍有可能对城投平台的模式产生影响,地方政府与平台过度相互依赖的传统关系存在被迫转型的压力,未来需要关注城投平台转型对于平台资质的影响。孙彬彬高志刚
那么,为什么地方债的创新先从土地储备开始?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对城投会有何影响?
为什么是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为什么地方债的创新先从土地储备开始?
首先,土地出让收入占比最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收入,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而这两项收入在37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细项中占比分别为78.7%和2.7%,位列第一和第三名。
而伴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周期上行,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占比也有所抬升,其重要性更进一步。
其次,土地储备政策管理最为严格。2016年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规范,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此外,土地储备机构融资亟需“开前门”。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地方政府仅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融资;2016年初《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因此,土地储备融资需求仅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首先以土地储备作为创新试点,也是为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更好的“开前门”。
对城投有何影响?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一个很直接的思考方向就是,会不会影响到城投平台未来的收入来源以及潜在的资产注入来源。
答案是,实际上不需要特别担心,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平台的核心关系(相互依赖)没有发生变化。
一方面,不能直接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城投债的还款来源或者偿债保障,这一规定实际上从2012年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中就已经出现了,即使没有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土地出让收入与城投平台之间也不能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与平台关系趋于规范化,虽然不能进行直接的融资操作,但是仍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继续保持充分的联系,包括收入上的联系,只不过地方政府的购买服务不会与平台债务偿还直接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身,不会成为影响城投平台未来估值的因素,但是财政部当前对于进一步控制地方政府融资、拓宽地方政府“前门”的各类举措,仍有可能对城投平台的模式产生影响,地方政府与平台过度相互依赖的传统关系存在被迫转型的压力,未来需要关注城投平台转型对于平台资质的影响。孙彬彬高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