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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公款吸存
6月26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针对银行业在吸收公款存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
针对吸收公款存款中存在的利益输送,银监会也明令禁止。“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
银行争抢的“香饽饽”
所谓的公款就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这是银行业的稳定存款大户,往往是各家银行必争的“香饽饽”。
“这类客户无论对哪家银行来说都是存款大户,资金量上亿甚至几十亿,拉到一户,一个支行甚至分行的业绩都不愁完不成。但这些客户也不是一般人能拉到的。”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当然,有权决定巨额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自然也就成了各家银行竞相追捧的对象,其中也不乏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
比如,2015年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在李洁之任高速公路控股集团财务处处长、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资金、管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职务便利,收10余家银行高管送来现金、金条、手机等。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针对公款存款争夺中的种种乱象,银监会此次出台的“30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并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前述银行审计部人士也表示,“钱存在哪家银行,弹性操作的空间很大,如果银行关系维护不好,客户就以服务不到位等理由把钱转到别的银行了。很多激励机制比较灵活的中小银行,客户经理实行包干制,自己掏钱送给客户负责人的都有。”
严禁利益输送
针对吸收公款存款中存在的利益输送,银监会也明令禁止。
新下发的“30号文”也提出了两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回避要求。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二是进行廉政承诺。
前述银行审计部人士表示,“现在没有直接送钱给个人的,有很多规避的方式。接收客户的子女、配偶到银行工作很常见,但都是通过正常的招聘程序,如何来界定?回避也很简单,在这个支行存款,客户的亲属可以到其他支行或者分行去任职。”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另一方面,今年4月财政部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规范银行的吸存行为等。
财政部也要求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某银行业人士表示,“财政存款一般都和地方政府的融资挂钩,关键是事业单位还有国企的存款,他们和银行的合作也是综合性,有贷款、有结算很多业务,恐怕很难简单从存款收益一项进行评价。”李玉敏
针对吸收公款存款中存在的利益输送,银监会也明令禁止。“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
银行争抢的“香饽饽”
所谓的公款就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这是银行业的稳定存款大户,往往是各家银行必争的“香饽饽”。
“这类客户无论对哪家银行来说都是存款大户,资金量上亿甚至几十亿,拉到一户,一个支行甚至分行的业绩都不愁完不成。但这些客户也不是一般人能拉到的。”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当然,有权决定巨额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自然也就成了各家银行竞相追捧的对象,其中也不乏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
比如,2015年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在李洁之任高速公路控股集团财务处处长、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资金、管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职务便利,收10余家银行高管送来现金、金条、手机等。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针对公款存款争夺中的种种乱象,银监会此次出台的“30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并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前述银行审计部人士也表示,“钱存在哪家银行,弹性操作的空间很大,如果银行关系维护不好,客户就以服务不到位等理由把钱转到别的银行了。很多激励机制比较灵活的中小银行,客户经理实行包干制,自己掏钱送给客户负责人的都有。”
严禁利益输送
针对吸收公款存款中存在的利益输送,银监会也明令禁止。
新下发的“30号文”也提出了两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回避要求。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二是进行廉政承诺。
前述银行审计部人士表示,“现在没有直接送钱给个人的,有很多规避的方式。接收客户的子女、配偶到银行工作很常见,但都是通过正常的招聘程序,如何来界定?回避也很简单,在这个支行存款,客户的亲属可以到其他支行或者分行去任职。”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另一方面,今年4月财政部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规范银行的吸存行为等。
财政部也要求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某银行业人士表示,“财政存款一般都和地方政府的融资挂钩,关键是事业单位还有国企的存款,他们和银行的合作也是综合性,有贷款、有结算很多业务,恐怕很难简单从存款收益一项进行评价。”李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