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下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下称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国发〔2017〕39号文件规定的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此项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版权所有:城市金融报社 备案号:陕ICP备12000252号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9668757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21 邮发代号:51-40 广告经营许可证:陕工商广字01-013 城市金融网网址:WWW.CSJR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