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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1月5日,央行发布《进一步改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通知》称,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可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通知》提出,在此前相关办法及操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规定,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具体包括:
  (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四)外伤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五)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如达成交易,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机构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可作为后续产权交易的价款或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币交易款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六)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郑敏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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