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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立规矩
  为弥补监管短板,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将以前银行可做可不做,或者正在做,但是只有义务没有责任的授信动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2000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监管新规剑指通道业务
  “近期,监管层在先后放出资管新规、银信业务通知等‘大招’之后,1月5日发布大额风险暴露新规,次日又公布了委托贷款新规,至此,监管规定对于整个通道业务的‘全链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称。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针对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加以规范,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银信业务通知主要规范银行和信托之间的通道业务链条,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只要是发生在银行和信托两类机构之间的资金和收益权业务,无论表内表外,一律不允许违规投向限制或禁止领域,不允许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大额风险暴露新规要求,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等要穿透底层债务人授信。
  而本次《管理办法》则专门针对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的做法,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意在弥补监管短板,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从资金来源和用途“双向堵截”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委托贷款已经由“民间借贷”演变为“通道业务”中的一环。我国现行的法规下,未经央行批准,一般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了规范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委托贷款业务应运而生,经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向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放款,实现企业之间的融资。
  银行业人士表示,由于此前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方没有明确限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些金融机构或资管计划出资会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委托贷款作为通道业务的一种形式,常见的目的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层嵌套,规避监管指标和资金投向限制;部分主体没有直接发放贷款资格,却可能借由委托贷款这一形式,行发放贷款之实。
  针对上述乱象,《管理办法》明确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的用途。
  “这就意味着对于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实施了‘双向堵截’。”鲁政委表示,“从资金来源上,《管理办法》规定,委托贷款不得接受银行的授信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这就排除了来自银行自营资金、广义的资管资金(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来源的资金;从资金投向上,委托贷款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资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也不得投向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加强风险隔离是重点
  许多发放委托贷款的客户认为,通过银行将资金发放出去,可以利用银行完善的贷后管理职能,提高委托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而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专家认为,商业银行应牢牢把握委托贷款的中间业务本质,厘清管理职责,做好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的风险隔离。
  “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需要严格隔离经营、分账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不得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行为。”鲁政委表示,由于委托贷款是表外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隔离经营、分账核算;由于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行为。
  “银监会再次强调了银行在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上的责任与权利。同时,对于担保方式、自营业务与委贷业务的关系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有法365首席经济学家李虹含表示,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将以前银行可做可不做,或者正在做,但是只有义务没有责任的授信动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具有重要意义。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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