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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自贸区法规
银行、轨道交通等放宽外资准入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决定》,在自贸区暂时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暂时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被暂时调整的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还包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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