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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要算“明白账”就得监督“长牙齿”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明确提出,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对报告框架、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审议重点等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所谓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资产,亦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人大监督,既是人民的愿望,也符合《宪法》规定。
  近年来,虽然各级人大都多次听取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全国人大也对国务院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过专项审议,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正在逐步增强。但是,从总体上讲,还只是一项工作,而不是一项制度。因此,还不能对国有资产形成全方位、系统化、常态化监督。尤其在国有资产还分布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就更加难以发挥。
  而从操作层面来看,尽管各职能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与途径,也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不仅每年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会发现许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问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而且到目前为止,连国有资产的家底都没有完全弄清楚。尤其是境外资产,更存在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给不法分子和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所以,必须从制度上对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提供保证。
  事实上,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步骤。也只有将国有资产纳入到人大监督的范畴,国有资产管理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否则,就会出现九龙治水、监管体系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就会出现薪酬分配不合理、难以有效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积极性的现象。譬如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差距,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差距等。
  也正因为如此,意见在明确国务院必须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同时,要求年度报告必须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前者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后者则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专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此举不仅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保值增值情况,真正拿出一本“明白账”,而且能够在听取专项报告的同时,检查考核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工作上的竞争。并通过竞争,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不仅如此,对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国有资产收益如何分配、如何使用问题,纳入人大监督范围之后,也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可以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必要时,可以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议,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专项评估。特别是安排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可以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由于国有资产范围非常广,规模也非常大,而且有经营类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也有资源类国有资产,且分布在不同部门。所以,可能还不能一步到位。因此,意见也指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难度有多大,接受人大监督不能变、也不能拖。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必须长出锋利的牙齿,让国有资产真正强盛国家、造福人民。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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