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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迎来严监管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2月11日,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行业案件频发,多与银行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暴露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部分从业人员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
《指引》要求,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指引》要求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且要求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此外,银行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到底哪些是从业人员?《指引》明确,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的董监高成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在制度建设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应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指引》还明确划出以下行为红线: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指引》要求,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一些出事后就以“临时工”或者员工已辞职等借口推脱责任也不好使了。《指引》要求,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在监管管理上,《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相应的评估情况将会影响到机构的监管评级。机构董事和高管任职时要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核准。《指引》还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这一《指引》基本覆盖了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方方面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
相关报道见3版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行业案件频发,多与银行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暴露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部分从业人员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
《指引》要求,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指引》要求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且要求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此外,银行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到底哪些是从业人员?《指引》明确,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的董监高成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在制度建设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应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指引》还明确划出以下行为红线: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指引》要求,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一些出事后就以“临时工”或者员工已辞职等借口推脱责任也不好使了。《指引》要求,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在监管管理上,《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相应的评估情况将会影响到机构的监管评级。机构董事和高管任职时要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核准。《指引》还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这一《指引》基本覆盖了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方方面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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