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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证券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发布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办法》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证监会表示,《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办法》向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开出了六大条件:
  一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三是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是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是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规定,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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