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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细则全面落地
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并同时发布8份配套文件。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中国市场存托凭证)发行申报材料。
  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CDR办法》作为创新试点企业选取、审核的操作守则,对已上市红筹企业2000亿市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未上市红筹企业200亿元估值的确定方式,以及创新试点企业的审核流程作出了细化规定。
  除《CDR办法》外,证监会还同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IPO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IPO办法》)。修改之后,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此外,同步发布的还有《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上述规则即日生效实施。
  证监会在发布规则的同时,还从多个方面表明将对风险进行防控。
  一方面,证监会设定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另一方面,证监会对保荐人提出更高要求。修改尽职调查规则,要求保荐人在进行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尽职调查时,要提高工作质量。证监会还明确了保荐人对创新企业特殊情况的尽职调查规则,要求保荐人要确保尽职调查要求、质量不降低,要确保依法扎实稳步推进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还特别强调称,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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