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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呼之欲出市场误区待解
□费杨生
  经过充分酝酿和公开征求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亮相,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呼之欲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厚积薄发的新事物,更是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新举措。
  新事物代表一种新机遇。资本市场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站在培育经济创新基因的历史关口。支持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就是资本市场创新求变、服务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里程碑事件。对此,市场各方热情参与将事半功倍,但热情过头、过度炒作就会“帮倒忙”甚至“跑偏了”。
  从目前一些迹象看,对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的一些认识误区亟待厘清。首先,将试点简化或泛化为“独角兽”企业上市,再加上企业自我标榜、媒体的“标题党”宣传、部分中介机构商业化推广等因素推波助澜,给投资者营造出一种“独角兽”企业“泛滥成灾”的错觉。实际上,试点企业是少数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总体上门槛也高于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
  其次,误以为试点企业就是政府信用的背书。这是投资者必须警惕的。从目前情况看,证监会将成立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为监管层提供政策咨询。发审委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这一流程是为了更好地筛选试点企业,并不意味着对企业质量的官方认证。无论是过往的IPO发审还是如今的试点,监管部门不会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
  再者,误以为参与投资试点企业是稳赚不赔的。创新企业在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独特性,相应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尚未得到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这给市场炒作提供理由,再加上A股市场“炒新”氛围较为严重,试点企业存在被过度炒作的风险。实际上,近期香港市场出现一些所谓“独角兽”企业破发的现象就值得反思,也给内地投资者敲响警钟。试点企业股价会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投资热点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不要抱着“炒新”心态盲目跟风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新事物的茁壮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需市场各方以包容的心态、积极的精神来呵护、推动。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涉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境内外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新问题。现行规则及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创新企业特别是尚未实现盈利企业如何估值定价等难题都需接受实践检验。对此,市场参与各方应秉持发现问题及时“补位”的态度,对新事物多一份耐心、多一份包容,群策群力,共同推进试点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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