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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
本报讯(记者罗思)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促进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放开港口部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使用拖轮收费。
《通知》明确,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放开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拖轮费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拖轮进行护航或监护。
《通知》适用于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放开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拖轮费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拖轮进行护航或监护。
《通知》适用于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