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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通知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本报讯(记者陈平)7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而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通知》明确指出,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不过,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则需要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等。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通知》还指出,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需要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需要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对比2015年发布的规定,《通知》对享受减税政策的车型标准做了更新,车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进一步降低,并且要求按年度递减。这也对汽车厂家推出节能车型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新能源车方面,对于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的免征标准作出了调整,对续航里程有了更高要求。
  此外,《通知》对新能源车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作出限定。根据规定,企业应对新能源乘用车车的电气系统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同时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和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
  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企业应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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