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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通知试点开展金融债弹性招标发行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近日,央行金融市场部下发《关于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簿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同时,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
根据《通知》,所谓弹性招标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此前国债和金融债进行招标发行的时候,发行量都是固定的。
《通知》对弹性调整比例设定了上限,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另外,金融机构选择釆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并重点提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
据悉,弹性招标于8月14日起正式施行。试点初期,弹性招标发行暂适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通知》明令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返费行为。《通知》要求,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簿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向投资人分销债券,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金融债券发行应选择具备金融债券承销经验和能力的机构作为承销商,并根据发行规模合理确定主承销商(如有)数量。承销商选择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过往承销经验、承销业务机构设置、人员专业性、风险内控机制、销售网络有效性、公司规模和盈利状况、相关业务市场操作规范性等。
《通知》明确,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债券定价。对于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价格偏离过大的情况,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有)应在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有义务接受监管机构、市场机构的质询。
根据《通知》,所谓弹性招标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此前国债和金融债进行招标发行的时候,发行量都是固定的。
《通知》对弹性调整比例设定了上限,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另外,金融机构选择釆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并重点提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
据悉,弹性招标于8月14日起正式施行。试点初期,弹性招标发行暂适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通知》明令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返费行为。《通知》要求,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簿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向投资人分销债券,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金融债券发行应选择具备金融债券承销经验和能力的机构作为承销商,并根据发行规模合理确定主承销商(如有)数量。承销商选择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过往承销经验、承销业务机构设置、人员专业性、风险内控机制、销售网络有效性、公司规模和盈利状况、相关业务市场操作规范性等。
《通知》明确,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债券定价。对于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价格偏离过大的情况,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有)应在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有义务接受监管机构、市场机构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