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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
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领域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这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不仅如此,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通知》还要求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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