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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升级
当日5万元以上交易需报告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规定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核验客户真实身份,并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提交全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要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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