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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松绑”并购重组融资用途
支持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对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其中有两条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一是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安排,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融资、增资标的资产等方式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二是放宽配套融资使用,明确配套融资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满足并购重组后续整合产能、优化资本结构等需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这一问答的上个版本发布于2016年6月。在2016年的监管问答中,证监会规定,“所集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2018年最新监管问答放开配套融资“补流”用途,对交易价格计算、控制权变更计算等增加例外情况,放松了对并购重组的相关限制,优化了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安排。
  不过,新问答仍对补充流动资金划出“红线”: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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