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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等4部委发文
长春长生疫苗案赔偿方案敲定
最高赔偿每人65万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近日,国家药监局、银保监会等4部委发布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法规细分三种损害情形,并各自确定赔偿金额,最高赔偿金额为65万元/人。
  具体来看赔偿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并委托中国人寿进行赔偿金管理。专项赔偿金将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方案》显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二是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第三是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不同的损害程度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方案》规定,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在适用时效方面,《方案》明确指出,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已造成以上损害后果的,可申请一次性赔偿。具体来看包括,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经过方案内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此外,因狂犬病存在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上述3种损害情形结果的,按照方案规定申请认定和赔偿;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申请损害认定的,原接种点接受受害者的身份证明、接种记录和相关病历资料等,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并由上述行政部门设立专家组,负责损害认定,出具认定结果。认定费用由专项赔偿金支付。当赔偿申请人取得认定结果后,可选择向中国人寿各客户服务中心提出损害赔偿申请。
  在涉案人员处罚方面,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人员作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拟对高俊芳等4名直接负责人处以30万元顶格处罚,同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其他涉案当事人处以30万元不等罚款,同时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5年禁入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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