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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施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53项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具体举措。
《通知》旨在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
涉及投资环境方面,《通知》提出,要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提出,要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
金融改革创新是《通知》中较为亮眼的一部分。《通知》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通知》提出,在浙江自贸区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通知》旨在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
涉及投资环境方面,《通知》提出,要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提出,要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
金融改革创新是《通知》中较为亮眼的一部分。《通知》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通知》提出,在浙江自贸区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