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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办法
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建立特别处置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11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所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要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设置二级指标及相应权重。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定期针对机构整体经营情况或个别业务开展风险评估,要求机构遵守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采取其他有助于监测分析机构风险状况的措施;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开展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经批准,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工作小组,进行应对和处置。处置过程中应当明晰处置责任,既要守住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要依法合规,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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