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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董事长豪赌事件警示董事长权力须制衡
  □盘和林
  近日有媒体报道,金立集团董事长刘立荣在赌博上输了超过100亿,让一个2017年上半年还盈利7.6亿人民币的公司,在一瞬间走向破产边缘。
  我国法律制度赋予了董事长极高的权力,虽然新的《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董事长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原《公司法》的影响下,以及各家公司潜移默化形成的理念中,董事长依然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拥有法定代表权。而董事长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的职权范围。
  越大的权利越应该得到更为全面的监督。虽然董事会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治理的一个关键因素,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决策并运行,但并不代表董事长可以不受制衡。所以,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董事长滥用职权侵吞公司、国家及公众利益的事件提醒我们,需要加强董事长职权行使监督机制,将董事长的权力关在笼子里。
  首先,要完善股东对于董事长的监督制约。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提供者和公司股权的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财产的提供者和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有义务对董事长进行监督制约。又因为股东是与公司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群体,他们也具有监督董事长乃至公司经营的积极动力。虽然由于股权多元化的原因,让所有股东参与到公司的具体经营和治理中并不现实,但是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权依然要受到充分保护,强化其对董事长的监督制约作用。
  其次,要让被边缘化的监事会真正发挥制约作用。长久以来,其实监事会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徒有虚名的现象。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改变现有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利并行的做法,提升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改进和完善监事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强制要求监事会人数底线,扩大监事会规模,合理设置监事会人员结构,例如职工代表、财务、审计等。
  最后,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董事会内部职权监督。公司要普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通过聘请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保证董事会的公正性,而且,还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审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进行业绩评价等,共同履行公司内部监督职能。
  公司治理制度是管理企业的基石,但董事会制度并不代表董事长不受制衡,一家独大。对董事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就是在调整与管控企业的大脑,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质量。借用著名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孟德斯鸠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会一直到需要遇到边界的地方才会休止”,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将董事长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能让其更好的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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