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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情形将上税收违法“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特意增加“失信”二字体现与各部门“黑名单”制度的统一。《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办法》规定,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为加大惩戒力度,《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告时限从2年延长为3年。在此期限内,如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同时,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经法院判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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