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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外投资迎利好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对自贸区金融零售业有何影响,能否拓展个人海外投资范畴,在实践过程中,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个人对外投资又迎来利好。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53项改革举措,其中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这意味着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放开更近了一步。”上海一家自贸区内银行金融市场部主管表示。
在多位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看来,随着自贸区个人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启动”,自贸区内零售金融业务将迎来蓬勃发展期。目前,由于自贸区一系列便利资本跨境流动措施主要针对机构法人的FT账户,导致自贸区银行跨境业务出现跷跷板效应,即对公业务迅猛发展,但零售业务举步维艰。
操作模式或借鉴此前试点成果
当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资证券市场的合规操作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QDII产品;二是借助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启动的QDLP或QDIE渠道;三是通过港股通、伦股通。
“这些对外投资渠道在投资范围设定方面均存在局限性。”前述银行金融市场部主管透露。比如个人通过QDII产品只能进行委托投资,投资决策与海外产品选择全由基金公司敲定;QDLP与QDIE渠道则只能投资特定的基金产品;港股通与伦股通也必须投向符合要求的港股与伦敦交易所股票。
而为了拓宽个人海外投资范畴,过去数年相关部门围绕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逐步放开,做了不少业务试点。比如曾允许嘉实基金开展1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通业务,允许境内个人通过这一渠道,将人民币资金换汇投向海外证券市场,不过嘉实基金需对资金流向、投资者资金来源与海外投资品种合规性进行审查,一旦海外证券产品投资到期,相应资金需结汇返回境内;广东地区个别银行也获准开展“优汇通”业务,允许境内个人将人民币资金通过优汇通转往境外,再换汇成外币投向海外房地产、投资移民等项目。
但是随着近期相关部门严控资本跨境流动,这些措施要么悄然退出市场,要么勉强维系现有业务额度。
“不过,相关部门通过这些措施积累了大量个人投资海外证券品种的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防范经验,为自贸区开展个人直投境外证券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上述金融市场部主管表示。
在该主管看来,如今相关部门支持自贸区内个人投资海外证券,也让一度停摆的政策重新胎动。具体而言,此前不少城市自贸区设立时,都将积极探索开展区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措施,但近年相关部门严控资本外流以稳定人民币汇率,这些金融创新措施纷纷停摆。如今自贸区内银行又可大胆开展相关业务的探索。
多位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认为,未来自贸区内个人直投境外证券,可能会借鉴“外汇通”与“优惠通”等试点业务的做法,一方面由金融机构对自贸区内个人海外投资的证券品种(通常投资存续期超过一年)与资金来源合规性进行核查,并给予相应的个人换汇对外投资额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跟踪资金流向,一旦海外投资产品到期,相应资金结汇需返回境内。在政策许可下,不排除自贸区金融机构获准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先将个人人民币资金转往境外,再由个人换汇开展海外证券投资。
妥善解决海外投资法律争议
上述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表示,相关部门决定在自贸区内对个人投资海外证券先试先行,还有海外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协调的考量。
前述金融市场部主管透露,境内个人在海外投资期间,需满足海外国家相关金融投资法律法规。不过,一旦出现法律法规争议,目前境内法律法规还难以给予投资者全面的投资权益保护,因此自贸区可借助金融创新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先引入海外国家投资法律法规条款,构建基于国际操作惯例的司法仲裁体系,妥善解决个人境外投资过程所遭遇的法律法规争议。
举例而言,比如境内投资者投资欧美国家证券品种获利后,理应按当地税法规定缴纳资本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不少境内个人为了规避上述税收,会先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开展海外证券投资。此举容易引发海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质疑个人资金来源、税收筹划、投资流程的合规性,进而引发金融调查与法律争议。
“由于境外投资过程涉及的法律条款相当复杂,若境内个人在境内找不到合适的司法仲裁体系,就只能前往境外打官司或接受调查,不但耗费大量精力资金,还可能因为海外法律条款不熟悉而蒙受投资权益损失。”前述金融市场部主管表示。过去数年,不少地方自贸区引入涉及海外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仲裁体系,大大简化了境内个人相应的司法仲裁流程。
“更重要的是,一旦自贸区个人投资海外证券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防范措施日益成熟,有可能推广到境内其他区域,由此将加快中国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的全面放开步伐。”一位自贸区金融机构负责人表示。陈植
个人对外投资又迎来利好。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53项改革举措,其中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这意味着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放开更近了一步。”上海一家自贸区内银行金融市场部主管表示。
在多位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看来,随着自贸区个人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启动”,自贸区内零售金融业务将迎来蓬勃发展期。目前,由于自贸区一系列便利资本跨境流动措施主要针对机构法人的FT账户,导致自贸区银行跨境业务出现跷跷板效应,即对公业务迅猛发展,但零售业务举步维艰。
操作模式或借鉴此前试点成果
当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资证券市场的合规操作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QDII产品;二是借助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启动的QDLP或QDIE渠道;三是通过港股通、伦股通。
“这些对外投资渠道在投资范围设定方面均存在局限性。”前述银行金融市场部主管透露。比如个人通过QDII产品只能进行委托投资,投资决策与海外产品选择全由基金公司敲定;QDLP与QDIE渠道则只能投资特定的基金产品;港股通与伦股通也必须投向符合要求的港股与伦敦交易所股票。
而为了拓宽个人海外投资范畴,过去数年相关部门围绕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逐步放开,做了不少业务试点。比如曾允许嘉实基金开展1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通业务,允许境内个人通过这一渠道,将人民币资金换汇投向海外证券市场,不过嘉实基金需对资金流向、投资者资金来源与海外投资品种合规性进行审查,一旦海外证券产品投资到期,相应资金需结汇返回境内;广东地区个别银行也获准开展“优汇通”业务,允许境内个人将人民币资金通过优汇通转往境外,再换汇成外币投向海外房地产、投资移民等项目。
但是随着近期相关部门严控资本跨境流动,这些措施要么悄然退出市场,要么勉强维系现有业务额度。
“不过,相关部门通过这些措施积累了大量个人投资海外证券品种的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防范经验,为自贸区开展个人直投境外证券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上述金融市场部主管表示。
在该主管看来,如今相关部门支持自贸区内个人投资海外证券,也让一度停摆的政策重新胎动。具体而言,此前不少城市自贸区设立时,都将积极探索开展区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措施,但近年相关部门严控资本外流以稳定人民币汇率,这些金融创新措施纷纷停摆。如今自贸区内银行又可大胆开展相关业务的探索。
多位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认为,未来自贸区内个人直投境外证券,可能会借鉴“外汇通”与“优惠通”等试点业务的做法,一方面由金融机构对自贸区内个人海外投资的证券品种(通常投资存续期超过一年)与资金来源合规性进行核查,并给予相应的个人换汇对外投资额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跟踪资金流向,一旦海外投资产品到期,相应资金结汇需返回境内。在政策许可下,不排除自贸区金融机构获准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先将个人人民币资金转往境外,再由个人换汇开展海外证券投资。
妥善解决海外投资法律争议
上述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表示,相关部门决定在自贸区内对个人投资海外证券先试先行,还有海外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协调的考量。
前述金融市场部主管透露,境内个人在海外投资期间,需满足海外国家相关金融投资法律法规。不过,一旦出现法律法规争议,目前境内法律法规还难以给予投资者全面的投资权益保护,因此自贸区可借助金融创新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先引入海外国家投资法律法规条款,构建基于国际操作惯例的司法仲裁体系,妥善解决个人境外投资过程所遭遇的法律法规争议。
举例而言,比如境内投资者投资欧美国家证券品种获利后,理应按当地税法规定缴纳资本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不少境内个人为了规避上述税收,会先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开展海外证券投资。此举容易引发海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质疑个人资金来源、税收筹划、投资流程的合规性,进而引发金融调查与法律争议。
“由于境外投资过程涉及的法律条款相当复杂,若境内个人在境内找不到合适的司法仲裁体系,就只能前往境外打官司或接受调查,不但耗费大量精力资金,还可能因为海外法律条款不熟悉而蒙受投资权益损失。”前述金融市场部主管表示。过去数年,不少地方自贸区引入涉及海外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仲裁体系,大大简化了境内个人相应的司法仲裁流程。
“更重要的是,一旦自贸区个人投资海外证券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防范措施日益成熟,有可能推广到境内其他区域,由此将加快中国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的全面放开步伐。”一位自贸区金融机构负责人表示。陈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