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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发文要求
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通知》显示,处置范围包括“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统借债务、担保债务。
  其中,对于直接债务,《通知》要求分类处置。具体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担保债务方面,《通知》提出可自主协商处置。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此外,要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
  在具体处置流程方面,《通知》提出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其中,对于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列入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企业应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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