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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明确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不再受行业限制
  本报讯(记者陈平)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
  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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