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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
地方政府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地方债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3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拓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满足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需求,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品种,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
  公告称,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在本地区范围内(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在本省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重点发行专项债券,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增强投资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公告明确,要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分批实施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财政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情况加强政策指导。
  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按照首场公开发行利率(或价格)确定,发行额度面向柜台业务开办机构通过数量招标方式确定。
  公告指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分销期一般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分销结束后,未售出的发行额由柜台开办机构包销。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缴款日和起息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四个工作日(即T+4日)(续发行地方债券的起息日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地方债券相同),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即T+5日),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六个工作日(即T+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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