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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发布业务指引
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正负面清单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托管银行应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有效控制措施,针对托管产品准入、合同签署、业务流程、信息系统、运营操作等各个环节,加强风险排查、风险管控和检查稽核。
  《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在产品类别上,《指引》明确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及其他托管产品。
  在职责划分上,《指引》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银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以及不应由托管行承担的职责。
  《指引》明确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在服务内容上,《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资产保管服务、账户服务、会计核算(估值)服务、资金清算服务、交易结算服务、投资监督服务、信息披露服务、公司行动服务,及依法可以在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指引》还赋予托管行提前终止托管服务的权利。《指引》第十四条提到,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行为包括: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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