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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下发股票交易监控要点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出通知,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下文简称《参考要点》)。《参考要点》覆盖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4类异常情形。
根据通知,券商应根据《参考要点》,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在交易监测监控系统中合理设置申报金额、成交金额、交易占比、撤销申报占比、股价偏离幅度等指标阈值,实现实时监测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参考要点》对4种异常情形及相关异动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参考要点》从开盘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哪些情形,需要予以关注。
比如,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以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涨(跌)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3%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满足情形(2)的状态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除了上述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参考要点》还列举了六条券商应当重点监控的情形。一是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监测指标的;二是被两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再次触及监测指标的;三是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四是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五是虽未触及监测指标,但存在明显规避意图,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六是会员认为需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根据通知,券商应根据《参考要点》,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在交易监测监控系统中合理设置申报金额、成交金额、交易占比、撤销申报占比、股价偏离幅度等指标阈值,实现实时监测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参考要点》对4种异常情形及相关异动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参考要点》从开盘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哪些情形,需要予以关注。
比如,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以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涨(跌)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3%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满足情形(2)的状态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除了上述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参考要点》还列举了六条券商应当重点监控的情形。一是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监测指标的;二是被两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再次触及监测指标的;三是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四是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五是虽未触及监测指标,但存在明显规避意图,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六是会员认为需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