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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设儿童治安官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
  此外,澳大利亚青少年司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认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是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有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在悉尼、墨尔本等大城市中,儿童享受到全方位的关照。在幼儿园中,所有老师都需要获得幼儿教育的专业文凭之后持证上岗。根据规定,每个幼儿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幼儿教育毕业生,必须持有急救证书等各种资质证明和幼儿看护相关的执照。
  (摘自《做人与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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