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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潜规则曝光
上市公司存款成大股东透支工具
  近日,*ST康得新大股东与某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暴露出二者私下之约的资金借贷隐患。
  虽然目前双方并未就交易所的相关问询给出定性回复,但据了解,一些货币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会以上市公司存款作为隐形担保向银行透支,银行也配合大股东设计了多样化的现金管理方案——上市公司按照相应比例存款给银行,不做质押,但银行内部对该笔存款做借贷限制。如遇借款人违约,银行将有权冻结、划扣相关资金。
  以透支之名向银行贷款
  国内某大型银行的信贷负责人表示,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银行合作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民营企业大股东以透支的名义,从银行贷款,银行对上市公司存款设置借贷限制,但这其中是没有签署质押或者担保协议的,也不上征信。”据该负责人透露,公司董事会也不一定知道,“因为只要有公章就可以签署协议,而公章往往就在大股东手上。”
  该负责人所述的协议与*ST康得新大股东和涉事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类似,通过该协议,相当于上市公司变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存款质押。
  调查显示,深圳多数银行都表示可以提供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透支而设计的现金管理合作服务。
  据了解,各家银行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定义不同,有的和*ST康得新大股东与涉事银行一样称为现金管理合作,有的称为头寸共享协议。
  根据各家提供的权责明晰规定,其核心均是银行在为公司或个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的同时,亦提出有权对资金进行冻结、划扣。比如,“当公司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影响银行执行对资金进行查询、冻结、划扣等权利,如银行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如果大股东借款到期还不上,银行有权从上市公司存款中扣除已被限制的资金。
  隐性担保协议暗藏危机
  华南某投资顾问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以透支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其背后隐含的危机在于上市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类做法其实就是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做了担保。《担保法》中除了对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及人为担保有明确规定外,亦对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保护,“大股东变相抵押上市公司资金向银行透支的做法亦属于这类情况,如果不能按期偿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于,由于大股东话事权较大,且依上述信贷负责人介绍,民营上市企业的治理尚待健全,银行在与大股东商量合作时,往往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私下双方一拍即合,完成大股东套现、银行增加存款和信贷量的双赢操作。
  那么,为什么数以亿计的货币资金被抵押,上市公司不公告,同时会计事务所也没发察觉到呢?上述投资顾问表示,这是因为会计师在每年审计询证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科目的时候,会向银行发函确认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到底有多少。“但由于确实没有被银行质押,只是以存款的形式被限制借贷,所以银行就会配合大股东,不予回复资金质押或权利受限。”
  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亦可不公告就悄无声息地让大股东同银行完成一次“城下之约”。但正如上述法律界人士所担心的,上市公司的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自有资金更是如此。“倘若在广大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大股东私自向银行借款,构成自有资金已被实际抵押的事实。如果大股东兑付出现问题,银行冻结相应资产,最后损害的是广大股东的利益。”
  同样,银行在做类似业务的时候,风险也不小。上述投资顾问坦言,如果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出现银行无法扣除抵押资金的情况,届时也会引发借贷风险性事件“爆雷”。
  多位业内人士反映,很多货币资金多、特别是募集资金多的民营上市企业是发展相关业务的沃土,许多民营企业的大股东都在做此业务。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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