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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进入加速期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国资委如何放权、下放多大权限,一直备受关注。日前,国资委2019版授权放权清单出炉,今年国资改革又有哪些新举措、此次国资委放权力度有多大、清单落实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新问题?
2019年6月5日,国资委改革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据了解,此次对外公布的清单,重点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分类下放权限
近年来国资委一直都在进行“放权”改革。2017年,国资委取消、下放、授权43项国资监管事项,包括下放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授权经理层成员选聘等。2018年,国资委制定了首份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国资委相关人士看来,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工作是一个持续推进、逐步深化的过程。
此次《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对于各大中央企业来说,授权放权事项涉及到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事项等。
而且,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士表示,“《清单》提出的授权放权事项,并不是‘一揽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业,而是根据各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实际,将授权事项分为四种类型,包括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清单背后改革的思路是,要明确国资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权力边界,确保彼此不越位、不缺位,并按照市场化改革原则,尽量将企业应有的权限返还给企业,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主体。
市场化薪酬改革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松动
在薪酬激励机制的改革上,此次授权放权清单中亦有涉及。
曾有一位央企上市公司人士表示,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在期待更清晰、更多元、更灵活的授权,例如期望进一步推动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并单列央企金控平台的工资总额,以便更适应市场化人才的激励机制。
该人士的期望正在得以落地。6月5日公布的《清单》中,提出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而且,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清单》如何落地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的关键在抓落实。《清单》的授权放权事项已经明确,各企业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细则,等了细则要支持’态度,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强调的是,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企业集团总部,而要做到‘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管理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清单》的标志性意义非常突出,是国企改革的加速器,有利于改革运行机制的建立,并形成了强烈的刺激。
“授权放权清单意味着清单之外的事项皆可为,即清单没有规定的内容,企业无需请示国资委。这对国资委来说是非常艰难的,要放实权。人们最大的担心是不放权,或者放权不积极,真正该放的不放。”李锦表示。
刘兴国也认为,能不能做到真正授权放权是改革的一大难点。“有些权力从形式上看起来已经回归给国有企业董事会,但实际董事会并不能顺畅地行使权力,可能会遭遇无形的掣肘。”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认为,国资委授权放权之后,资产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都会下放到国有企业董事会。国有企业要完善公司治理能力,落实董事会职权,这样才能做出有效科学的决策,实现微观市场主体地位。
李锦认为:“权力交接后,改革步伐将会明显加快。”索寒雪
2019年6月5日,国资委改革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据了解,此次对外公布的清单,重点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分类下放权限
近年来国资委一直都在进行“放权”改革。2017年,国资委取消、下放、授权43项国资监管事项,包括下放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授权经理层成员选聘等。2018年,国资委制定了首份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国资委相关人士看来,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工作是一个持续推进、逐步深化的过程。
此次《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对于各大中央企业来说,授权放权事项涉及到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事项等。
而且,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士表示,“《清单》提出的授权放权事项,并不是‘一揽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业,而是根据各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实际,将授权事项分为四种类型,包括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清单背后改革的思路是,要明确国资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权力边界,确保彼此不越位、不缺位,并按照市场化改革原则,尽量将企业应有的权限返还给企业,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主体。
市场化薪酬改革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松动
在薪酬激励机制的改革上,此次授权放权清单中亦有涉及。
曾有一位央企上市公司人士表示,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在期待更清晰、更多元、更灵活的授权,例如期望进一步推动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并单列央企金控平台的工资总额,以便更适应市场化人才的激励机制。
该人士的期望正在得以落地。6月5日公布的《清单》中,提出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而且,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清单》如何落地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的关键在抓落实。《清单》的授权放权事项已经明确,各企业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细则,等了细则要支持’态度,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强调的是,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企业集团总部,而要做到‘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管理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清单》的标志性意义非常突出,是国企改革的加速器,有利于改革运行机制的建立,并形成了强烈的刺激。
“授权放权清单意味着清单之外的事项皆可为,即清单没有规定的内容,企业无需请示国资委。这对国资委来说是非常艰难的,要放实权。人们最大的担心是不放权,或者放权不积极,真正该放的不放。”李锦表示。
刘兴国也认为,能不能做到真正授权放权是改革的一大难点。“有些权力从形式上看起来已经回归给国有企业董事会,但实际董事会并不能顺畅地行使权力,可能会遭遇无形的掣肘。”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认为,国资委授权放权之后,资产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都会下放到国有企业董事会。国有企业要完善公司治理能力,落实董事会职权,这样才能做出有效科学的决策,实现微观市场主体地位。
李锦认为:“权力交接后,改革步伐将会明显加快。”索寒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