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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央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并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
《通知》要求,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续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在贷款用途上,《通知》要求,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各级银保监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方面,《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通知》还要求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并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
《通知》要求,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续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在贷款用途上,《通知》要求,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各级银保监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方面,《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通知》还要求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