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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应提供股东信息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银行股权管理正进一步加强,违规代持将会无所遁形。7月23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股权托管方式,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
托管业务在某种意义上是金融监管的“第二只眼”,能够协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监测银行股权的规范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重要的是,托管机构有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或报告的义务,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办法》还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对于股权托管,银保监会设置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这些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相关报道见3版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银行股权管理正进一步加强,违规代持将会无所遁形。7月23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股权托管方式,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
托管业务在某种意义上是金融监管的“第二只眼”,能够协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监测银行股权的规范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重要的是,托管机构有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或报告的义务,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办法》还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对于股权托管,银保监会设置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这些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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