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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办法出台
商业银行股权再迎“穿透式”监管
   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股权托管方式、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提出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股权托管,且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商业银行股权再迎“穿透式”监管。
  补股权托管“短板”
  2018年年初,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从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此次《办法》的出台则是为了更好补足短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办法》是对去年出台的《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后者强调股东的准入,前者则更着重股权转让等日常行为的管理,两者共同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监督管理和附则。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首先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方式,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此次托管机构的门槛并不高,只是对托管机构的责任作了简单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上,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对中小银行,当地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未来大概率会选择本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
  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在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方面,《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了一些股权乱象。因此,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在《办法》发布的同时,银保监会还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完善治理体系理顺运作机制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及统一监管标准的构建,在监管引领与推动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企业融资周转压力承大的背景下,银行股权频遭转让也成为不争的事实。调查显示,2019年开年截至7月23日,在“淘宝拍卖·司法”上涉及“银行股权”的拍卖标的有1818条之多,相较2018年大幅增加,时间线拉长至三年前来看,2016年、2017年、2018年同期这一数据分别为346条、573条、1338条。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看来,银行股权频遭转让主要因为“两参一控”的硬性指标,使得很多企业被迫转让所持有的银行股权,导致了银行股权转让更加频繁。其次,经济下行压力使得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破产导致了一连串的资产拍卖抵债行为,由此产生了个人或企业持有的银行股权被拍卖。
  黄大智表示,股权问题主要存在于中小银行,特别是农商行,农商行股东集中于农商行内部员工及管理人员,员工持股的模式客观上增加了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的管理风险。而部分管理人员身兼业务、风控等多个职位的情况也使得风控隔离手段形同虚设。农商行改制时,股权清理不到位、准入不严格,自然人股权户数多且分散,法人股集中度不高,形成一系列的股权治理风险。
  董希淼认为,下一步,银行业应从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组织架构、考核激励等方面着手,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理顺公司治理运作机制。提高银行股东门槛,股东应充分考虑银行作为风险经营机构应尽的义务,避免贪图分红或者融资便利等短期行为,杜绝将银行作为“提款机”。对于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应重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降低关联交易风险,防止控股股东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孟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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