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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为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下文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分类处置,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要求,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鼓励实施产能置换。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
《方案》还提出,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小煤矿加快退出。
《方案》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分类处置,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要求,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鼓励实施产能置换。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
《方案》还提出,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小煤矿加快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