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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本报讯(记者陈平)9月17日,财政部和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目的是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首次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支持范围。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中涉及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二是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除了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常见的水电路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外,首次将电梯支出纳入支持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筹措资金,目前采取“居民出一点、社会支持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对于地方来说,老旧小区改造中,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是一大重点工作。
《办法》提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另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中涉及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二是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除了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常见的水电路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外,首次将电梯支出纳入支持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筹措资金,目前采取“居民出一点、社会支持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对于地方来说,老旧小区改造中,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是一大重点工作。
《办法》提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另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