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改进财险监管

财险产品实施分类属地监管

商业车险由审批改备案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在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上,《通知》提出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强化产品退出机制。
  原保监会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保监会审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通知》则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下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具体到产品监管职责上,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此次《通知》还特别提到了强化产品退出机制。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在备案流程和产品备案方面,《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
  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也同样适用《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