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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险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明确了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明确了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此外,《通知》规范了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业内认为,《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同时,《通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明确了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明确了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此外,《通知》规范了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业内认为,《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同时,《通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