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使用组合拳
在上市公司年报和一季报集中披露之际,证监会4月24日晚间再次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行为重磅发声,并点名了四家财务造假公司,措辞颇为严厉。这也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近期两次提及资本市场造假欺诈之后,监管部门又一次公开表态。
基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以至美国证交会主席杰伊克莱顿4月23日公开发布言论称,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他提醒投资者近期在调整仓位时,不要将资金投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就对欺诈发行的打击来说,重拳打击的法制基础基本上已经完备,只要严格执法,重拳打击欺诈发行并不难做到。但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却是让市场困惑的一件事情。虽然证监会表示,2019年以来,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但从这些案件的查处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出“重拳打击”的特征。这些公司没有一家因为财务造假而被强制退市了。也没有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更没有让有关责任人把牢底坐穿,所以之前对财务造假案的查处基本上都谈不上“重拳打击”。
那么,该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呢?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采取“组合拳”,全方位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首先在处罚上尽可能按新《证券法》的上限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顶格处罚较之于原来的60万元上限显然还是加重了许多。
其次是让财务造假公司退市。这是目前市场的一大软肋。虽然之前管理层推出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但该制度总体上并不太完善,以至财务造假公司退市形同虚设。如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里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际上变成了财务指标不达标的退市。因此,有必要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让重大财务造假公司跟欺诈发行公司一样直接退市。
其三是追究刑责。目前《刑法》在这方面也是手软。比如,目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缺少足够的震慑力。但尽管如此,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追究刑责总比不追究刑责好。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希望《刑法》能尽快修改,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就是索赔,这一点至关重要。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不论是处罚,还是退市,或者追究刑责,实际上都很难达到“重拳打击”的效果。但投资者索赔却是例外。通过索赔,让上市公司少则赔个几千万,多则赔个上亿甚至更多,这对于上市公司是一个严厉的打击。由于新《证券法》已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因此,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管理层需要做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实工作,并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正式实行创造条件。相关报道见3版
基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以至美国证交会主席杰伊克莱顿4月23日公开发布言论称,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他提醒投资者近期在调整仓位时,不要将资金投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就对欺诈发行的打击来说,重拳打击的法制基础基本上已经完备,只要严格执法,重拳打击欺诈发行并不难做到。但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却是让市场困惑的一件事情。虽然证监会表示,2019年以来,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但从这些案件的查处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出“重拳打击”的特征。这些公司没有一家因为财务造假而被强制退市了。也没有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更没有让有关责任人把牢底坐穿,所以之前对财务造假案的查处基本上都谈不上“重拳打击”。
那么,该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呢?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采取“组合拳”,全方位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首先在处罚上尽可能按新《证券法》的上限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顶格处罚较之于原来的60万元上限显然还是加重了许多。
其次是让财务造假公司退市。这是目前市场的一大软肋。虽然之前管理层推出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但该制度总体上并不太完善,以至财务造假公司退市形同虚设。如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里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际上变成了财务指标不达标的退市。因此,有必要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让重大财务造假公司跟欺诈发行公司一样直接退市。
其三是追究刑责。目前《刑法》在这方面也是手软。比如,目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缺少足够的震慑力。但尽管如此,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追究刑责总比不追究刑责好。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希望《刑法》能尽快修改,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就是索赔,这一点至关重要。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不论是处罚,还是退市,或者追究刑责,实际上都很难达到“重拳打击”的效果。但投资者索赔却是例外。通过索赔,让上市公司少则赔个几千万,多则赔个上亿甚至更多,这对于上市公司是一个严厉的打击。由于新《证券法》已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因此,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管理层需要做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实工作,并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正式实行创造条件。相关报道见3版